管理制度
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薪酬和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薪酬是指本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劳务报酬,具体包括:固定薪资、浮动薪资、效益奖金、福利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制度规定的薪酬为税前薪酬。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薪酬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长办公会是薪酬管理的制定主体,秘书处是本单位薪酬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
(一)理事会负责审议批准本单位薪酬战略、薪酬体系、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方案;
(二)理事长办公会负责制定薪酬战略、薪酬体系、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秘书处负责工资核算和制表;
(四)财务部门负责员工薪酬的发放。
第四条 薪酬体系的设计原则
(一)内部公平性,体现岗位价值。通过客观的岗位评估,将不同的岗位划入不同的薪酬级别;
(二)外部竞争性,体现市场价值。依据市场价值建立薪酬标准,体现薪酬竞争力;(三)业绩导向性,体现业绩差异。部分工资为浮动工资,发放额度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四)个体公平性,体现人员差异。统同一岗位不同技能水平的个体,根据过去绩效和个人技能水平的差异所处薪级薪档不同。
第五条 薪酬策略
(一)将薪酬结构规范为统一的“固定+浮动”形式,根据不同岗位特点,通过控制各部分的变化,传递管理导向;
(二)在公平的分配体系上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
(三)通过将员工薪酬与战略实现及绩效表现相挂钩,对核心员工进行激励与约束,已达到本单位长期稳定发展的目的;
(四)在以岗位价值为基础的分配体系上满足薪酬的弹性变化;
(五)建立以岗位价值为基础的薪酬分配体系,规范细化薪酬基础,保证薪酬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六条 薪酬结构
岗位等级薪酬标准综合考虑同地区同行业薪酬水平、本单位薪酬支付能力及财务预算等因素设定,由秘书处负责薪酬制度和薪酬调整方案(薪酬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的拟定,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后报请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薪资构成
(一)员工工资(合同工资)包括固定薪资和度佛那个薪资两个部分;固定薪资为任职岗位的基本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形式体现;浮动薪资包含季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
(二)月基本工资和季度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的一年总额即年薪水平,由员工所处岗位、个人贡献及本单位的项目开展情况而确定;
(三)福利津贴包含法定福利等,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正式员工,特别注明人员除外。
第八条 薪酬标准
为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年薪标准参照业内平均水平,结合本单位的性质、规模和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第九条 薪酬发放基数和时间
(一)月基本工资每月固定发放,员工月基本工资根据岗位按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至平均工资区间为参考进行核定,数额以聘用合同为准;
(二)季度绩效工资每季度浮动发放,金额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进展当季核定;
(三)年绩效工资浮动发放,视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而定,不作为任何员工约定必须发放的工资,其总额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的数额。
第十条 薪酬设定
(一)初始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评估结果,并考虑岗位的权重及市场水平设定初始薪酬;
(二)试用薪酬:员工试用期薪酬除特别约定外,均按聘用合同薪酬标准的 80%计算,不享有浮动薪资;试用期结束,由部门负责人根据该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薪酬定级建议,履行审批程序;
(三)其他人员薪酬:
(1)理事长薪酬由理事会决定;
(2)劳务人员劳务费根据相关劳务协议支付;
(3)退休人员工资根据国家规定支付;
(4)本单位接受持续或临时服务的志愿者,服务期间给予相应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薪酬支付
(一)工资性收入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支付日通常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应提前或顺延发放,存入员工的个人账户,不得以任何有价证券及实物替代。本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延缓工资支付时,应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二)新聘者及离职者,按日计算固定工资,按实际考核结果计发浮动工资,于本单位发薪日统一支付。日工资计算标准: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国家法定月工作天数)。
(三)病事假、产假、加班以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均以月基本工资为计算依据。
(四)下列费用可由本单位代扣:(1)个人收入所得税;(2)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仲裁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员工向本单位的借款未返还的部分;(5)违规罚款、损坏赔偿;(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五)领取薪酬时发现错误,应于发薪当月向财务部门/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门/秘书处重新核算纠正后,于下月发薪时多退少补,过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薪酬保密
(一)所有经手工资信息的员工及管理人员必须保守薪酬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员工的薪酬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本单位以外的任何人。违反薪酬保密相关规定的一律视为严重违反本单位劳动纪律的情形予以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扣发当事人当月全部薪酬;情节严重的,可根据情况酌情判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本单位员工不得查阅他人薪酬资料,不得打听他人的薪资水平,不向他人透露自己的薪资水平。一经发现,本单位将视情节轻重扣除其 2-5 日的工资;情节严重者,上级领导可根据情况酌情判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发放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并随国家政治性调整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公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每周享有两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务院相关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带薪年假
(一)正式员工享受法定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假为5天。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假为10天。工作满二十年的,年假为15天。(二)新员工入职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试用期内申请带薪年假天数不能超过当月可享受的年假天数。
(三)离职员工在离职当年可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准许员工休满应休未休假期后离职或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年休假最小休假单位为0.5天,需于日历年内休完,不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五)一年内病假(必须有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假条或医院就诊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六条 婚假、产假、哺乳假: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职期间正式员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可在结婚登记日期一年内,享受3天(自然日)婚假,婚假奖励假和晚婚假根据北京市政策规定执行。婚假须一次性休完,遇休息日、法定日不顺延,过期不予保留。
(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自然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自然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自然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自然日)。生育奖励假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自然日)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自然日)产假。
(四)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男职工可享受15天(自然日)的陪产假。
(五)员工休产假,需要将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生证明、诊断证明、产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至行政部门查验及备案。
(六)女职工怀孕期间,经二级以上或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实不能坚持上班的,可以申请休病假,申请流程及相关规定按病假执行。若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事假处理。
(七)符合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可享受哺乳假。哺乳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1年内,每天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七条 病假
(一)员工转正后每自然年可以享受带薪病假5天,需在休假完毕后到岗当日向行政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进行登记备案。如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则按事假处理。
(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或休息期间,员工的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十八条 事假:员工本年度年假和倒休假已休满的,如仍需请假,可以休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以0.5天为计算单位。
第十九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岳父母、公婆离世可休丧假3天(自然日)。
第二十条 加班倒休:按实际占用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核算,事后申请倒休假。倒休假可跨年累计使用,在每年3月底前可保留的累计倒休假上限为15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假流程
(一)员工请假需进行事前申请,合理安排好工作交接,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休假时间5天以内的报直接领导批准。
(三)超过5天的经直接领导同意后,需经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