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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为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和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我会”)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更好地实现我会的愿景和使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志愿活动/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我会或在我会组织下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办法所称活动志愿者,是指自愿、无偿向我会或在我会组织下向社会或其他人提供公益服务的个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我会或在我会组织下向社会或者其他人提供公益服务的活动志愿者。

第三条  管理方式

依据本办法,在人力资源部的组织下对活动志愿者进行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完善活动志愿者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活动志愿者管理。包括协助开展志愿者招募、审核志愿者备案信息、审核志愿者工作日志及补贴,制发志愿者证件和服务证书。

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执行活动志愿者管理,承担志愿活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志愿者招募、报批志愿者备案、管理志愿者日常活动、审核志愿者服务日志、申领补贴、申领服务证书,承担补贴、保险、用餐等费用成本。

第二章 活动志愿者招募条件、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  招募条件

(一)18-65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者需经监护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与相关志愿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专门知识、技能等基本素质,具有从事志愿者服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热心公益事业,不怕苦难,有志愿服务精神与团队协作意识。

第五条  活动志愿者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保障支持。

(三)获得参与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相关工作所需的培训。

(四)对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行动进行监督,提出相关批评和建议。

(六)获得志愿服务证明。

(七)可申请退出志愿者队伍,结束志愿服务。

第六条 活动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会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承诺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四)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不在志愿服务期间向我会索取服务报酬。

(六)自觉维护我会的公众形象与合法权益,未经授权不擅自开展与我会品牌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活动志愿者管理

第七条  招募

各部门可根据工作或活动开展需要,自发或由人力资源部协助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在重大灾害发生时或会内重大活动时,由人力资源部统计用人需求,在相关用人部门参与下完成招募。

第八条  备案登记

经过招募、选用的志愿者,须仔细阅读并签署《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活动志愿者服务承诺书》,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收集志愿者简历、证件照片及志愿服务协议。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秘书长依次审批备案。

第九条 服务期限

活动志愿者个人资料、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信息有变化时,其所在部门需重新录入信息并发起审批备案。

第十条 保险办理

部门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OA上填报参保人信息,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服务记录

活动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填写《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活动志愿者服务日志》,部门签字后的日志作为计算服务时长、申领补贴的依据。计算服务时长时,如无特殊说明或记录,默认每天服务时长为8小时,每月服务天数22天。

第十二条 补贴标准

基金会为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支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给予补助。原则上专业志愿者每日补助不超过500元,普通志愿者每日补助不超过300元,具体标准根据志愿者服务地点费用水平和工作时长进行调整。

用人部门在OA填写活动志愿者补贴申领表单,将日志作为附件上传并发起审批。经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秘书长审批后生效。

补贴按月申领,以自然月为统计周期,税费缴纳及补贴领取遵照财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证书申领

我会无偿为参与志愿服务的活动志愿者出具《志愿者服务证书》作为服务证明。证书载明志愿者姓名、服务内容、服务起止时间、服务时长及证书星级。证书由所在部门在OA系统上发起证书申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如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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