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赢鼎基金会 ”)专项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赢鼎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项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赢鼎基金会的秘书处负责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境内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可依法向赢鼎基金会申请发起设立符合赢鼎基金会宗旨的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数额最低为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专项基金设立流程:
(一)发起人向赢鼎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
1、专项基金设立申请;
2、发起人方营业执照;捐赠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赢鼎基金会秘书处将相关材料统一汇总后,召开专项基金评审会,进行评审。
4、专项基金的发起金额在两百万人民币以上的,经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专项基金的发起金额在两百万人民币以下的,报秘书长决定。
(二)赢鼎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设立资金全额到账后,方可启动项目执行与拨款,否则不得提交拨款申请流程。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为合法无争议。
(三)管委会制定该专项基金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实施和完成专项基金确定的任务,并监督、检查和跟踪专项基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赢鼎基金会审核后命名;经赢鼎基金会审核同意,发起人可拥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专项基金的正式名称应为“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 ”。字号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并不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以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对外宣传或开 展业务活动,应当经其同意。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赢鼎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九条 专项基金是在赢鼎基金会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独立法人性质。专项基金负责人可以称主任、副主任,但不得称具有误导公众为赢鼎基金会负责人的称谓。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专项基金使用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由赢鼎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发起人或其委派人员作为该专项基金管委会组成成员,是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之一。管委会成员 3-7人,设主任1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发起人和赢鼎基金会具体商定。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非常设性的工作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内部管理、宣传 推广、筹款联络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赢鼎基金会的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
(二)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年度预 算和资助计划、工作报告;
(四)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五)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六)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经赢鼎基金会同意的前提下,可聘请人员担任其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赢鼎基金会的章程、财务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纳入赢鼎基金会的审计中,审计结果在赢鼎基金会 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如果涉及到专项基金的单独审计,专项基金管委会须予以配 合。
第十八条 赢鼎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合算基金金额。捐赠人和发起人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经赢鼎基金会及发起方协商,赢鼎基金会可从公益项目专项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用于内部审计、行政性工作支出等开支。工作经费提取比例具体 在双方签订的专项基金协议中规定。
第二十条 在符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前提下,经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同意,赢鼎基金会有权对专项基金内的资金进行保值增值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XX专项基金”。公开传播包括微信推文,视频等需在赢鼎基金会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如被发现有不符合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等要求的情况,赢鼎基金会有权要求其即刻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如在一个月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与终止
(一) 如遇下列情况,赢鼎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二)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专项基金使命已完成;
(三)专项基金持续六个月账面余额低于10000元人民币;且发起方无续捐计划的;
(四)专项基金运作中或专项基金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且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专项基金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
(六)经发起人申请且经基金会同意的。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视专项基金合作资金规模实际情况,可由赢鼎基金会秘书处报告理事会,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主要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赢鼎基金会批准后处理;管委会无法有效形成决议的,由赢鼎基金会按照主要捐赠人的意愿并参考发起人的意愿进行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赢鼎基金会用于开展与赢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赢鼎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八条 如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