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公章、财务章和发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秘书处委派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 使用基金会证书,申请人须填写《证书使用登记表》并经秘书长签批同意。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各项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签批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五条 任何用途使用证书复印件,均需注明“用途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的严重事故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一)秘书处指派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及用印,公章、法人名章由秘书处办公室专人保管,财务章、发票章由财务人员保管使用。
(二)印章管理员须妥善保管印章,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随用随锁,严防遗失和盗盖事件,如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三)原则上不得携带印章外出,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带出,且至少两人同行,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归还。
(四)印章管理员须严格用章手续,由用印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经秘书长签批后方可盖章。
(五)印章管理员对文件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用印,并留存复印件归档备查。盖印要端正、清晰,如文件为2页以上(含2页)需盖骑缝印。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
(六)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印章使用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第十条 本制度提及的一般事务、重大事务务根据基金会章程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印章使用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印章保管人应当服从理事会关于印章使用的相关决策。印章保管人不得霸占印章,对抗基金会理事会决策。
第十二条 如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