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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的规范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大事项的动态,确保基金会合法合规运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报民政局备案

1、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修改章程、重大人事变动等事项;

2、在业务活动中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等;

3、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4、开展评比达标、大型活动、境外交往、国际交流、重大公益活动等。

第三条 下列活动需要向主管单位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实施

(一)大型募捐、义卖、义演等筹资活动;

(二)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涉外活动需按照外事审批权限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一)一般涉外活动要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部门报批;

(二)大型涉外活动,包括展览、演唱会等需报文化部批准:

(三)涉及港、澳、台的活动,应根据审批权限上报相关国家主管单位审批。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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