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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光公益基金会监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和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的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 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基金会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六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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